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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及发布程序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9-14 | 【字体:

 

农药广告审查及发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农药广告在发布之前必须经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同时,对广告的内容加以限定。为此,国家工商局和农业部制定颁布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为了使各经营单位了解农药广告的审查办理过程,在办理农药广告发布手续时少走弯路,现将农药广告审查及发布程序简述如下:

 

一、农药广告的审查主体

    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农药广告,以及在本区各地(州)、县(市)发布的农药广告,均需经自治区农药管理检定所审查,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发布。地(州)、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已发布的广告有监督权,无审查批准权。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二、农药广告审查的程序

    1.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申请发布农药广告,首先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准产证。

    (3) 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农药广告的审查

    (1) 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广告制作的文稿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在办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2) 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至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广告审查机关有重审权和撤销权。

 

三、农药广告内容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广告申请人在发布农药广告时应注意,其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用户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等。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监督电话:0991-5843624,288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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