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企业核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上统称毒鼠强)屡禁不止,为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毒鼠强等国家禁用杀鼠剂的非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当前毒鼠强引发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的违法活动,努力完善了监管制度,彻底消除毒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企业核查组紧紧围绕工作职责,狠抓关键问题、关键环节,重点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农贸市场的清理整顿、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企业核查等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鼠药属农药范畴。为配合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农药市场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全疆农药经营市场秩序,我区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传单、标语、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部分地(州)、县(市)设立了案件投诉电话;二是结合“科普”等技术培训活动,向广大农民讲解农药基础知识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常识;三是为提高经营人员的素质,举办了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班,具体讲解《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药基础知识;同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年审工作,严把农药市场准入关,规范了农药经营领域,坚决取缔了一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部门。同时积极与新疆电视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协作,在《农牧天地》、《金土地》、《晚间新闻》栏目中做节目多期,大力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等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学法、守法、懂法的思想意识。2003年8月初,国家9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下发后,我厅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将通告全部发放给各地农业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张贴,进一步增强了生产和经营者的意识,有利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了农药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农药经营
为了贯彻落实2002年12月13日国家有关厅局联合召开的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2003年初,我厅联合畜牧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爱委会签发了《关于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度农药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农植字〔2003〕12号)精神,第一季度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剧毒杀鼠剂及高度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把证(照)年审、年检关,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挂靠经营的农药销售点,规范农药流通领域秩序;加强集贸市场内销售鼠药、卫生用药的小摊贩和流动摊贩的管理,保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和人畜安全。同时对月明楼小商品批发市场销售鼠药和卫生用药摊点的市场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销售卫生用药的经销商缺乏农药知识,无农药登记证和假冒农药登记证卫生杀虫剂的问题比较突出,并针对问题做出相应处罚。
2003年8月,我厅执法人员在乌鲁木齐市北园春、月明楼、南昌路、华凌等大型蔬菜、农药经营地点进行了暗查,发现一些不法商贩仍销售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通过检查对于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剧毒杀鼠剂经营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开展了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实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及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我厅联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全疆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农植字〔2003〕218号)。要求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和爱卫会等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抓好落实。根据国务院规定,杀鼠剂经营单位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证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核准资格后,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自9月起农业部门会同爱卫会从已经注册登记的农药经营单位中核准部分单位为本辖区杀鼠剂经营单位,并出具对杀鼠剂经营单位的核准意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核准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注明“杀鼠剂”字样。核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合理布局,既便于管理又方便群众,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数量,遵循了国务院提出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禁疏并举的原则,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疏通流通渠道,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通过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即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又彻底抓住了消除“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危害的关键环节。
四、加强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核查力度
为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我区毒鼠强专项整治企业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下发了“关于印发《2003年新疆毒鼠强专项整治企业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植字〔2003〕234号),编制了企业核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了由我厅牵头,畜牧厅、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成员的企业核查领导小组,核查小组根据区内基本情况(新疆至今还没有获取国家正式登记的杀鼠剂生产企业,此次核查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农药生产企业及部分小型化工企业)确立了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1、重点检查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擅自生产、加工、分装或受委托加工生产鼠药的行为。
2、重点检查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假冒、盗用或是接受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违法生产行为。
3、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农药生产企业其他条件的核查。主要是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基本条件。
5、根据企业生产及核查情况对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按照上述要求,我们分别对新疆康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洲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农科院植保所新特农药厂等3家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了核查。核查小组对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方案,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严格执行了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和农药登记制度。
进一步强化农药登记的初审,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登记和生产审批。同时要求各企业建立农药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农药产品标签标识的宣传、培训、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严厉打击违禁鼠药行为,净化杀鼠剂市场,促进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农植字(2003)267号文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严禁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实施杀鼠剂产品标签统一制度,加大标签检查力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标签和防伪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杜绝非法产品流入市场,坑害城市居民和广大农民。
七、主动配合案件查处组、市场整顿组、化学品处理组、事故救助组、灭鼠示范宣传组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技术协助工作。
八、科学公正地向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民推荐高效、经济、安全的杀鼠剂产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杀鼠剂”。
总之,毒鼠强专项企业核查组在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贯彻落实了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圆满完成了的工作任务,严厉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的违法活动。今后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农药监管制度,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彻底消除毒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报送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企业核查工作总结的函
自治区毒鼠强专项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报送2003年度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厅将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企业核查工作做了总结,现将总结随文报送,详见附件.
附件: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企业核查工作总结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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