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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9-14 | 【字体: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7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公告内容全文如下: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的原料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有利用杀鼠剂进行投毒等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厉惩处。

六、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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