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疆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及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精神,现将自治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明确提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禁疏并举的原则,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疏通流通渠道,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彻底消除“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危害的关键环节。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国务院规定,杀鼠剂经营单位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核准资格后,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为确保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爱卫会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
(一)9月15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爱卫会和工商部门要全力协同完成本辖区内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农业部门会同爱卫会从已经注册登记的农药经营单位中核准部分单位为本辖区杀鼠剂经营单位,并出具对杀鼠剂经营单位的核准意见。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合理布局,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数量。
(二)9月25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负责统一将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经营范围中注明“杀鼠剂”字样。发放工作要切实简化手续,强化服务。
(三)10月10日前,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县级农业部门和爱卫会的核准意见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完成杀鼠剂经营定点单位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凡未经重新核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经核准和定点经营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
(五)在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中,除规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经营管理
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和爱卫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法经营。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逐步提高经营人员的素质和经营设施、条件等,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爱卫会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
特此通知。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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