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7-2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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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和交往日益频繁,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到新疆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大大促进了我区农业生产、特色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机会。目前,由于一些引种单位对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制度不清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引种单位事先未办检疫审批手续,即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开出付款信用证或让对方发货,造成种苗入境后压船、压港、或带有害生物而无法索赔,造成不必要麻烦和经济损失;二是未经我区检疫审批通过其他渠道从国外引种带入危险性病虫草,对农业构成生产威胁;三是一些引种单位重复引种,盲目性较大。因此,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告知如何办理从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苗的检疫审批手续。 1 检疫审批宗旨 从国外引进种苗主要有3个检疫环节:一是种子、苗木引进前的检疫审批;二是入境时的口岸检疫;三是苗入境后的隔离试种。 种苗引进检疫审批,是做好国外引种植物检疫的前提。为了限制和禁止从疫区引进种苗,有选择地从无有害生物地区引进,有效地控制盲目大量引种国外植物,检疫审批首先要求将我国的对外植物检疫要求明确列入贸易合同及协议书,并出具种苗输出国家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审批要求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确保进境种苗的安全。当前世界各国均采用检疫审批许可证制度。我国《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2 检疫审批申请 2.1 申请时限 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从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种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疫审批,从国外引种进入新疆的,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行政处罚和技术处理。 2.2 受理申请机构 凡新疆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引进《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属于农业部门审批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并在新疆种植的(包括科研教学等单位出访带入及赠送的)一律到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检疫科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凡引种数量超过自治区审批限量的或用于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检疫科审核同意,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检疫处审批;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须从国外引进禁止入境的品种资源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审批。 2.3 须提交的材料 ①引进种苗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的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②填写好《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③对从国外新引进、疫情不清或风险较大种苗的,须提供在自治区植保站检疫科指导下安排的引进种苗隔离试种地点和计划,或出具由种植地植物检疫机关审核同意的隔离试种地点审核报告 ;④经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和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出具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⑤再次扩大引种的,须有上次引种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⑥为了便于审批计算机辅助出单,初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引种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前6位数)、企业代码(9位数)、单位地址、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等资料,无种苗进出口权的引种单位还需提供代理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前6位数)、企业代码(9位数)、单位地址、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等资料。 3 检疫审批 自治区植保站检疫科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审批时,列出具体检疫要求,即不得带入的危险性病、虫、草,作为口岸检疫和隔离试种期间检疫的对象。审批数量按农业部有关审批限量规定执行。新引进的作物或品种须先少量引进(原则上种子2亩地,苗木50株用量为限)隔离试种,经监测,未发现疫情的,方可扩大引进。 《引进种子、苗本检疫审批单》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办理审批后,已逾有效期或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审批时审批单位应按规定向审批单位交纳审批费和疫情监测费。 4 种苗入境后检疫 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须按《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种植。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引种单位应主动与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检疫科或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检疫科临时委托的种植地检疫机构进行联系,作好引进种苗隔离试种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取得 《进口种籽、苗木隔离试种检疫结果报告单》。 隔离试种期间,发现疫情,引种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经田间疫情监测未发现审批要求病、虫、草害的,可以扩大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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