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已经开始由计算机联网进行审批出单。为了建立健全引种单位和有关代理单位数据库,确保信息的顺利录入计算机并被计算机识别,提高我区采用计算机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的工作效率,现将办理手续时需要客户提供数据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引种单位档案
尚未在计算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建立本单位档案的引种单位,在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时必须提供本单位以下数据:①单位代码(由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代码〔也称单位代码〕9位共15位组成,否则计算机不能识别);②单位名称;③单位地址;④法人代表;⑤联系人;⑥电话号码;⑦传真号码;⑧邮政编码;⑨有无进出口权。
二、代理单位档案
无进出口权的引种单位引进国外种子、苗木应当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引进,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若其代理单位档案尚未在计算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必须提供代理单位数据档案。如通过邮寄等方式引进而确实无代理单位的引种单位可以不提供代理单位数据档案。代理单位档案数据的栏目与上述引种单位档案数据的栏目完全一样,应当具有进出口权。
三、其他
引种单位须持由新疆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审批盖章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和试种地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隔离试种场所证明》来办理国外引种审批手续,并提供:①植物学名;②品种名称;③植物部位;④原产地;⑤引进时间;⑥入境口岸;⑦引种用途;⑧种植地点。
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检疫科
20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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