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生产、特色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确保引进种苗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人员在审批工作中,要做到清正廉洁,公正、公开、公平。
二、审批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进行审批、审核。
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受理申请时,应认真检查引进种苗的理由、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种子部门出具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等资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的填写情况、引种单位和代理单位代码、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等资料。对国外新引进、疫情不清或风险较大的种苗,应要求提供种植地检疫机构有关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证明或亲自落实隔离试种场地。对于经上年检疫合格需要扩大种植的,应检查上次引种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对于超限量引种的,无论品种的多少,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主管领导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名后,连同上次引种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一并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一律使用计算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审批出单,不得手写。
三、根据当年审批情况,对新引进和大批量引种的进行重点田间疫情监测,并组织试种地植物检疫机构认真进行引进种苗种植期间的病虫害调查,出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发现重大疫情,及时上报。
四、由专人负责检疫审批单证的管理。对检疫审批单证登记造册,防止空白审批单留入社会;办理审批手续后,妥善保管审批单留存联、引种申请书和种子部门出具的审批表以及各种证明等原始材料;对因审批打印出错或其他原因造成审批单作废的,要注明作废,并与正常审批单留存联一并保存。办理审批手续后,需试种地检疫机构进行田间疫情监测的,须及时将审批单(交试种地检疫机关联)、《隔离试种检疫通知单》和空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一并寄给试种地检疫机构并进行收集汇总。
五、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高峰时期,日常出差工作较多时,必须有一名审批人员留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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