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植测〔2008〕14号
关于聘任王琳娜等15位同志为 自治区首席测报员的通知
各地(州)、县(市)农技中心(站)、植保站,喀什地区植保植检站: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促进我区整体测报水平发展,结合各地测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开始试行自治区首席测报员制度。首席测报员承担本区域测报全过程的技术审核把关职责,负责测报对象的系统调查,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单位测报调查人员开展测报对象的系统调查和普查工作,准确预测、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经自治区植保站仔细研究、认真考核,本着总量控制、相对稳定、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决定聘任王琳娜等15位同志为首批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首席测报员(详见附件),聘期为一年,自2008年4月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首席测报员名单 附件2:新疆农业有害生物首席测报员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 1 |
巴州农技中心 |
王琳娜 |
|
2 |
阿克苏地区农技中心 |
吴瑾 |
| 3 |
喀什地区植保植检站 |
帕提姑 |
| 4 |
和田地区农技中心 |
刘午玲 |
| 5 |
昌吉州农技中心 |
马冬梅 |
| 6 |
博州农技中心 |
张继俊 |
| 7 |
伊犁州农技推广总站 |
陈蓉 |
| 8 |
阿勒泰地区农技中心 |
陈蓉 |
| 9 |
吐鲁番地区农技中心 |
王惠卿 |
| 10 |
哈密地区农技中心 |
朱晓华 |
| 11 |
新源县农技站 |
吴伟 |
| 12 |
玛纳斯农技中心 |
于海霞 |
| 13 |
乌鲁木齐县农技站 |
马金贵 |
| 14 |
麦盖提县农技中心 |
鲜君花 |
| 15 |
自治区农业厅植保站 |
李晶 |
附件2: 新疆农业有害生物首席测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州)、县(市)病虫测报员的管理和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工作,促进病虫测报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全区农作物病虫草害得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出其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保障和支撑作用,稳定和充实测报队伍,调动测报人员积极性,提高测报技术水平,根据《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植保站负责全区病虫测报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符合农作物病虫首席测报员条件的测报人员,经区植保站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植保站统一发证。 第三条 首席测报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一年办理一次,一年一次考核、审核,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第四条 首席测报员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植保站报告备案,并注销病虫首席测报员资格。 第五条 病虫首席测报员任职条件: (一)首席测报员具有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植保工作5年以上,专职从事测报工作3年以上; (二)热爱病虫测报事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业务经验,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农业植保部门的指导下要完成农作物病虫测报员的指定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病虫首席测报员的职责: (一)首席测报员承担测报过程中的技术审核把关职责。即制定所辖区域测报技术长期发展规划,拟定测报技术年度推进计划,核实测报调查数据,组织预测会商和审核预测结果等; (二)首席测报员负责测报对象的系统调查,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单位测报调查人员开展测报对象的系统调查和普查工作。根据调查田间病虫基数,病虫发生动态,结合农作物环境,病虫历史资料、气象预报等应用适宜的方法对测报对象未来发生趋势和发展动态做出分析和判断,对测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病虫首席测报员在进行病虫草害调查时应认真负责,记载要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和臆造调查数据; (四)病虫首席测报员在调查整理好数据后,应盖单位公章,按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区植保站,病虫突发情况要随时调查清楚,并立即上报; (五)病虫首席测报员有宣传推广植保技术,做好病虫防治、技术咨询的义务; (六)病虫首席测报员应定期参加各类培训,不断学习业务新知识、新技能,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并接受考核。 第七条 考核和奖惩 (一)自治区植保站负责每年对基层测报工作、病虫首席测报员从预测预报质量、汇报次数及测报技术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病虫首席测报员可优先享受全国和省赠送的各种技术书籍和资料,可优先参加各种培训、协作研究、业务考察和技术交流活动; (三)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调查监测中认真负责,病虫调查数据汇报准确、及时、全面,圆满完成区植保站规定的观测项目,给予一定劳动报酬; (四)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调查监测中玩忽职守,病虫调查数据汇报不及时,测报对象虚假调查和数据漏报、瞒报或任意伪造调查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不能按时完成区植保站安排的测报任务和试验示范工作者,取消首席测报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植保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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