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植物保护站作为《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授权的执法机构,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的规定,本着“既服务又把关”的原则,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执法工作,避免和遏制危险性检疫病虫草害的人为传播蔓延,旨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五年来,为了改变以前植物检疫单纯依靠调运检疫,形式较为单一、片面,检疫流于形式的状况,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本着检疫执法重点转向源头检疫(产地检疫),并通过种子、苗木植物检疫执法大检查全面促进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等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调运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随调运跨区域传播,通过国外引种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随国外种子、苗木引入新疆的战略思想,开创了植物检疫执法新局面。现将五年来植物检疫执法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种子苗木检疫执法大检查
自治区植物保护站自98年以来每年组织全疆开展了种子苗木植物检疫执法大检查,在大力宣传《条例》的基础上,主要检查各地种子苗木的繁殖、生产、经营调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如繁育生产种子是否向检疫部门申报,是否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标签上是否有检疫证明编号,是否货证不符,是否带有植物检疫对象,国外引进的种子是否经过检疫审批和海关检疫等,对违反《条例》生产、经营、调运种子、苗木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从国外引入带有危险性病虫草害的种子苗木及时进行了销毁,避免其扩散。通过全疆执法大检查的统一行动,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树立了《条例》的权威性,提高了《条例》和植物检疫执法队伍的知名度和形象,促使种子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有证率大幅提高,促进了产地检疫及其申报制度的建立和深入开展,执法客体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
二、建立和实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和省间调运检疫授权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将检疫工作重点转到产地检疫,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站制定和实施了产地检疫申报制度,要求各种子繁育、生产单位在繁种前需到检疫机构申报备案以便实施田间检疫,给达标种子出具《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为生产提供无病(无检疫对象)良种,并在伊犁召开全疆产地检疫现场会。目前各地产地检疫迅速发展,呈现良好势头。
新疆作为一个与多国接界的省份,检疫对象多发,为防止新疆危险性病虫草害传入内地,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省间调运检疫授权制度,根据不同地方检疫执法人员素质、检疫设备、调运量等情况授予省间调运检疫审批权,且每年进行年审。
三、建立和实施了种子标签的检疫证明编号制度
《种子法》出台,根据其关于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我站很快制定了暂行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制度,《种子法》规定,无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为劣种子。《种子法》的出台和检疫证明编号制度的实施,无疑大大推进了植物检疫执法工作的进程。但全国目前无统一检疫证明编号方法,尚需农业部出台一部切实可行的编号制度。
四、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国外种子苗木入境后疫情监测
根据《条例》关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制度的规定,为了改变由人审批提出检疫要求的不规范和任意性,自1999年起全国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均采用了网络电脑先进手段辅助进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计算机出单,由农业部检疫要求数据库提供的对外检疫要求名单更加合理、规范、统一。每年根据检疫要求名单进行国外种子苗木入境后疫情监测目标更加明确,经疫情监测合格后引种单位凭《疫情监测报告单》才可报审大量引进。
五、组织开展了新传入和重大检疫对象的扑灭和控制
对于97年新传入我区的检疫性害虫美洲斑潜蝇,我站进行防治药剂的筛选,制定综合治理方案,98年在哈密召开全疆美洲斑潜蝇防治现场会,并打报告申请美洲斑潜蝇和蔬菜花斑虫监测和治理经费。对于和田发现的蔗蝙蛾和鄯善发现的番茄环斑病及时进行了销毁处理。并在哈密星星峡设立植物检疫联合检查站,以防检疫性病虫草害随公路运输扩散到其他省。
六、开展有害生物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业特别是新疆土地密集性农业面临严峻的国际市场挑战,植物检疫技术壁垒作用日趋重要,开展有害生物疫情普查,特别是出口优势作物有害生物专向调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尤为必要。按照农业部安排我区自去年开始进行了人员培训,开展了疫情普查基础性工作,取得了大量调查数据,建立疫情数据库后,将成为新疆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基础。
七、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已经不能适合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五年来多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进行了修改。但至今新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针对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多次不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农林分工的有关规定,对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进行篡改,我站予以坚决的纠正,维护了《条例》的权威。。
八、存在的问题
1.随着现代化农业迅速发展,植物检疫法规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健全,新的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急待出台。我国加入WTO后植物检疫执法体系急需完善,使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作用得以发挥。
2、各地植物检疫执法开展不平衡,领导对植物检疫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行政干预较大。入世后检疫执法队伍得执法水平急待提高,思想观念急需转变,执法队伍必须相对稳定。
3、《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尚未做到家喻户晓。
4、一些地方林业植物检疫部门越权执法,无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如博州本属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的枸杞(药材)的检疫被划归林业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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