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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间调运植物检疫委托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4 | 【字体:
   为规范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行为,加强植物检疫委托工作的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植物检疫机构对省间调运检疫工作实行委托授权管理。省植物检疫机构按程序将省间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签证权部分委托给符合要求的市、县(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省植物检疫机构授权的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省间调运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严格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职责和权限
(一)、委托机构职责和权限
1、委托机构负责受委托机构的业务考核,根据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受委托机构进行调整。
2、委托机构应加强全省省间调运植物检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督和业务培训。向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发放省间植物检疫证书和有关单证,帮助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机构职责和权限
1、市植物检疫机构应协助省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进行管理,向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发放省间植物检疫证书和有关单证。承担未受委托县(区)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管理、检疫和签证工作。
2、对外省调入本地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调入后应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3、对受委托检疫范围内调出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受理报检,实施检疫检验,监督除害处理,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4、自觉接受委托机构检查(包括调运检疫程序、证书签发、原始记录的存档)考核,每年逐级上报省间调运检疫执行情况。县级11月20日前上报市级;市级12月 20日前上报省级。
三、受委托植物检疫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受委托机构必须是执法主体明确的市、县级正式编制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站)。必须具有专职植物检疫员3人以上,有基本的植物检疫设施、设备。实验室基本达到省植物检疫机构要求的标准。
(二)、具备开展疫情调查和疫情防除能力。做到本辖区内的疫情资料齐全,疫情分布清楚。能按时、准确报送有关检疫情况、材料和报表。
(三)、管理制度健全。检疫费专款专用。证书签发规范,专人管理、发放、交接检疫单证。
四、委托程序
(一)、凡符合受委托条件的市、县(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向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市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再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报送申请。
(二)、省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和推荐意见,对各申请单位进行核查,确定受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并予以公布。
(三)、委托期限两年。期满后自动解除委托关系。确需继续委托的,由受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单位审核,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五、委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省植物检疫机构应立即终止委托,并收回省间植物检疫证书,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
(一)、受委托植物检疫机构变更,不再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的。
(二)、受委托植物检疫机构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受委托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
(三)、受委托植物检疫机构出现严重执法过错或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不当行为的。
六、受委托植物检疫机构不得将省间调运植物检疫权以任何方式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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