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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规范(试行)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4 | 【字体:
   1 为了规范境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区农业生产安全,根据现行植物检疫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监督管理,本规范所指的种子、苗木指粮谷类、棉花、油料、糖料、麻、桑、茶、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牧草(含草坪草)等农业植物的种籽、块根、块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等繁殖材料。

3 单位注册:凡初次引种或代理引种的单位必须出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网络计算机中建立档案后方可审批。

4 受理条件

4.1 引种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应在签订国外引种贸易合同协议30天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将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出口国家据此出具检疫证书

4.2引种单位必须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4.2.1 引进种子、苗木意向报告,包括作物拉丁学名;

4.2.2 引进种子、苗木原产地相关病虫害发生危害概况;

4.2.3 种子管理部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原件);

4.2.4再次引进的须出示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4.2.5 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委托种植地检疫机构出具的《隔离试种地证明》。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4.3.1 林业审批范围的种子、苗木;

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种子、苗木;

4.3.3 国家有关部局临时发文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5 审批一般原则:

5.1 少量引进原则:科研用种子引进量一般限制在5公斤以内,苗木10株以内。

5.2 先少量试种再扩大引种原则:新引进生产用种苗的(指从未引进和近3年内未引进),先少量引进(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隔离试种;经过隔离试种监测,未发现疫情的,再扩大引进集中种植。

5.3 大量引种统一审批原则,大量引进生产用种,超过规定限量的,经自治区植保站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全国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审批;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报全国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6 单证审核签发

6.1小批量引种由自治区审批的,检疫人员对于初次办理手续的应当告知其有关办理程序和须提供的材料,对于引种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应立即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审批费和监测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4号)收缴,每品种审批费20元监测费20元。大批量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的,由检疫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报本站主管检疫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交引种单位去农业部审批。自治区只收工本费,审批费和疫情监测费由农业部收缴。

6.3 在本站审批权限内的,材料齐全时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单的签发。大批量审核需上报农业部审批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完成。

6.4 国外引进用于农业生产的商品用种的检疫证明编号为《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审批编号”有效期1年;国外引进并在新疆种植繁育和生产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为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7 种子、苗木入境后疫情监测。

7.1 种子、苗木入境后疫情监测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实施,如种植地远离乌鲁木齐,自治区植物保护站委托种植地所在地(州)级检疫机构实施。必须2位以上检疫员方可外出实施疫情监测。

7.2引进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必须进入由自治区植保站指定或同意的符合隔离条件的场所种植并按照检疫要求进行隔离试种检疫,同时出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给引种单位,监测费和交通费由引种单位承担。

7.3大批量由自治区植保站审核农业部审批进入新疆的国外种子、苗木,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集中种植,并配合检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由植物检疫机构出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给引种单位。

7.4发现疫情,引种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8 国外引进商品用种在入境后三个月内跨行政区域调运时无须调运检疫,三个月后须针对国内检疫对象重新检疫。国外引进商品用种在新疆种植扩繁的须进行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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