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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4 | 【字体:
   1 为了加强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和其它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

    3 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任免程序如下:

    3.1 兼职植物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植物检疫机构审查考试合格后,发给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证。

    3.2 兼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由所在地(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4 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年以上;

    4.2 了解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具备基本的植保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5 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职责:

    5.1 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

    5.2 制止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4 发现可疑疫情,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 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正确行使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兼职检疫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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