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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6 | 【字体:

1为了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规范产地检疫行为,根据现行植物检疫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自治区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行政管辖原则
2.1 自治区植物保护站主管全区的产地检疫工作。
2.2 各地、州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主管所属地、州内产地检疫工作。
2.3 各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主管本县(市)的产地检疫
3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行政管辖权限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植物检疫登记。
4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在新疆从事种子生产、繁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疫培训,颁发《兼职植物检疫员证》,保证每个种子繁育和生产单位至少有1位兼职植物检疫员。兼职植物检疫员凭《兼职植物检疫员证》办理有关植物检疫手续。无兼职检疫员的种子生产、繁育单位不得办理检疫手续,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取消不称职兼职检疫员资格。
5繁育基地的审查
5.1 植物检疫机构应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的新建繁育地进行审查,并帮助他们有计划地建立无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
5.2 用于试验、示范、推广、销售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不带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6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上报本年度种苗生产种类、面积、地点、播种、 收获时间等情况进行备案。
7根据农业部公布的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植物检疫机构针对不同的作物,明确具体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田间识别症状及实验室鉴定方法等。
8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根据以下分级产地检疫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种子、苗木的种子、苗木生产单位,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应的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生产单位应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开展种苗基地的产地检疫工作。
8.1 国家级、省级良繁基地的产地检疫采取“三级联检”,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与基地所在地(州)植保植检站县(市)植保植检站共同签订〈〈国家级农作物良繁基地产地检疫联检协议〉〉,协议确定各自的义务权益与责任,联合进行产地检疫。
8.2 区属单位良繁基地的产地检疫采取“两级联检,区植保站与基地县所在植保植检站签订〈〈区属单位农作物良繁基地检疫协议书〉〉,联合进行产地检疫。
8.3 在地、州植保植检站登记的种苗生产单位,由地、州植保植检站和基地所在县植保植检站签订〈〈产地检疫联检协议书〉〉,联合进行产地检疫。
8.4 在县植保植检站登记的种苗生产单位,由县植保植检站实施产地检疫。
9在产地检疫中发现可疑病、虫、草害,需要采样、送样的按照〈〈自治区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范〉〉的要求送检。
10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田间产地检疫时,应核实繁育单位生产的种子、苗木的品种、面积、生产数量,实施产地检疫的检疫员和繁育单位的兼职检疫员在产地检疫结果单上签字,一联交繁种单位、二联由签证植物检疫机构留存。
11本年度种苗生产产地检疫结束后,植物检疫机构应将产地检疫结果备案。用计算机管理的应计算机备案。
12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在产地检疫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有关的种苗繁育单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将合格证及时寄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发布。
13〈〈产地检疫合格证〉〉只作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凭证,不作〈〈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各种子、苗木生产或经营单位需要调运种子、苗木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主管植物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14〈〈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限为1年。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经营单位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检疫。
15在发生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育基地,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不得扩散。
16种子生产繁育单位在向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前缴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繁育单位的生产作物的种类、生产数量,按国家产地检疫收费标准,核算、收取产地检疫费,不缴纳或逾期不缴纳植物检疫费的,不予办理检疫手续或每日按收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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