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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专职植检疫员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6 | 【字体:

    1 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由自治区农业厅植物保护站负责任免。
    3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 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植检工作三年以上;
    3.2 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3.2 在植保植检站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4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任免程序如下:
    4.1 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县、市或地(州)、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植物检疫站负责考核,岗前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农业厅审批、颁发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证,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检疫处备案。
    4.2 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办理一次,由自治区农业厅向全区公布新增植物检疫员名单。
    4.3 凡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检疫员,从调离、退休之日起30日内,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逐级书面上报自治区植物保护站,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取消检疫员资格,注销检疫员证。
    4.4 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4.3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注销检疫员证,同时,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有权直接取消其检疫员资格,注销检疫员证。
    5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6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应当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7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职责:
    7.1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它有关的植物检疫单证;
    7.2 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7.3 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7.4 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8 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
    8.1 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办事;
    8.2 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
    8.3 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公务时间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
    8.4 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和有关检疫程序规范,文明、规范地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8.5 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8.6 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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