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规范调运植物检疫行为,加强检疫授权工作的管理,根据现行植物检疫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 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区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被授权的地(州)、县(市)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 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家和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按一定的程序,将省间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签证权部分授权给符合要求的地(州)、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4 职责和权限 4.1 授权机构应加强全区省间调运植物检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督,组织业务培训,并帮助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2 被授权机构职责和权限 4.2.1 地(州)植物检疫机构应协助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进行管理,并承担未受授权的县(市)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管理、检疫和签证工作。 4.2.2 承担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的植物检疫机构对外省调入本行政区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调入后应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4.2.3 对受授权检疫范围内调出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受理报检,实施检疫检验,监督处理,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4.2.4 自觉接受授权机构检查(包括调运检疫程序、证书签发等)考核,每年逐级上报省间调运检疫执行情况。11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检疫科。 5 被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5.1 被授权机构必须是执法主体明确的地(州)、县(市)级正式编制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必须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技术人员,专职植物检疫员3人以上。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植物检疫设施、设备。实验室要基本达到地方标准要求。 5.2 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发放、交接检疫单证,证书签发规范;检疫费能专款专用。 5.3 有能力、有条件开展疫情调查和疫情防除,本辖区内的疫情资料齐全、疫情分布清楚,能按时、准确报送有关检疫情况材料和报表。 6 授权程序 6.1 凡符合受授权条件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地(州)、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当地省间调运情况和具备条件,向自治区植物保护站申请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权,并递交申请报告,经自治区植物保护站审核同意,颁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签证授权证书”。 6.2 “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签证授权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期满经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审验,并根据工作情况核发新证。 7 在授权期间,发现下列情况,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立即终止授权,并收回省间植物检疫证书,全区通报。 7.1 被授权植物检疫机构不能履行本规范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是被授权植物检疫机构及检疫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 7.2 被授权植物检疫机构变更,不再符合本规范的基本条件的。 8 被授权植物检疫机构不得将省间调运植物检疫权以任何形式再授权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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