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对我区植物检疫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现行的植物检疫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2 职责 2.1 自治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负责全自治区范围内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的检验鉴定;重大疫情和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认定和核准;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检验及处理技术的科研工作。仪器配备达到鉴定病毒水平。 2.2 地州级、县市级植物检疫实验室负责所辖区域内有害生物的检验鉴定,并配合上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开展科研和调查工作。仪器配备达到鉴定细菌、真菌、线虫水平。 3 样品来源 3.1 以下样品必须由专职植物检疫员或在其监督下抽取、封装和标记。 3.1.1 植物检疫工作中普查、调查的样品。 3.1.2 对疫情进行认定和核查的样品。 3.1.3 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抽取的样品。 3.2 其他人员所取的符合实验要求的样品。 4 样品的抽取 4.1 虫害样品采集 4.1.1 采集时要尽量采集不同虫态的标本,要注意相应寄主植物样品的采集。 4.1.2 采集标本应包在三角纸内,或放于脱脂棉层包内;若为寄递,寄递时还应用木箱或纸箱,用软纸或泡末塑料填充空隙,防止震坏标本,确保标本的完整性。 4.2 病害样品取样 4.2.1 真菌病害样品 4.2.1.1 采集具有可疑病斑的叶片、枝条或果实3个以上新鲜材料直接送检。 4.2.1.2 可采集叶片5一10片,展平后用吸水纸包好,放入标本夹内压6小时以上(不超过48小时),置于纸袋内送检。 4.2.1.3 枝条、果实5一10枝(个)用纸袋包装,在保证不烂的前提下尽快送检。 4.2.2 细菌病害样品 采集不同病害时期新鲜样品直接送检,注意既保持透气性,又不能造成污染。 4.3 病毒病害样品 采集新鲜的可疑叶片或植株5一10片(株),及时保鲜送检。 4.4 线虫病害取样 4.4.1 根际寄生线虫采集耕作层的新根和病变的根及其周围的土壤50一100克。 4.4.2 寄生植物上部或特定植物组织的,直接采取寄生部位。 4.4.3 采集的土壤和植物材料样品置于塑料袋中,立即送检,若不能直接送检,可在5℃一10℃条件下保存1一2周。 4.5 杂草 采集杂草整株或果穗3一5(株)穗送检。 4.6 调运检疫取样 取样方法可参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15569-1995)。 4.7 样品抽取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进行取样。 5 样品接受、保管和处理制度 5.1 实验室接收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样品,送样人必须如实填写实验室“植物检疫实验室样品登记”。 5.2 带疫情的样品,应及时进行灭活处理或其它特殊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5.3 应在符合样品贮存要求的环境条件下保存样品,严防样品污染、发霉或变质。 5.4 超过保存期的样品,应及时处理,将处理时间、所用方法和结果记录在案。 6 样品检验制度 6.1 检验任务必须由相应的检验人员承担。 6.2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3 实验室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对无现行标准的样品检验,实验室可选择国际、区域性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有关方法,或适合于预定用途并且经过确认的实验室制定的方法或实验室选定的其他方法。 6.4 开始检验前,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验技术。 6.5 查被检样品的状况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6.6 检查仪器设备、器具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水、电、气等是否正常。 6.7 准备好检验用器材、药品、符合规范的原始记录纸等。 7 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7.1 检验报告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并按规定填写。 7.2 检验报告不允许涂改和补贴,检验结果栏不能空。 7.3 检验报告须注明“送样检验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7.4 检验人员完成报告编制后,送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 7.5 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送检人,一份连同原始记录存档。 7.6 检验报告在单位盖章后方才有效。 7.7 原则上应在接样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和编制检验报告,根据不同的检验要求可延长检验时间。 8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8.1 仪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统一建立有关技术档案,报废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上报,并交资料室存档。 8.2 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8.3 仪器设备使用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重要仪器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 8.4 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说明要上墙。 8.5 仪器设备使用后应归还原处。 9 温室和网室管理制度 9.1 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9.2 未经脱毒的植物材料不得进入温室、网室。 9.3 工作人员进入温室、网室后,在缓冲间消毒更衣。 9.4 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严禁吸烟。 10 标本管理制度 10.1 标本室由专人负责管理,作好标本管理记录。 10.2 鉴定整理好的标本应定时检查并采取一定的防潮防霉处理措施。 10.3 检疫性有害生物标本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并作好外借标本情况登记。 10.4 使用标本时应尽量保持标本完好,使用后须放回原处。 10.5 损坏的标本应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 10.6 保持室内干燥、整洁、避光。 10.7 新发生或有争议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标本 必须保存完整并附有详细记载。 11 实验室安全和卫生制度 11.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11.2 发现不安全的做法和情况应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每天下班前重点检查电及药品试剂的安全状况。 11.3 有毒有害物品由专人负责管理。 11.4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以外的事项。 11.5 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在实验前和处理传染性物品后要进行消毒处理,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要进行去污处理。 11.6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验样品在检验前和检验中应防止污染,检验后除保存的样品外,应将剩余样品和试验废弃物一同销毁,使用过的材料应进行灭菌处理。 11.7 实验室的电、水、火由使用者负责,停电、停水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及水龙头。 11.8 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事故报告,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性质和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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