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植物检疫证书管理,根据现行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1 植物检疫证书(省间、区内)和检疫单证的管理 1.2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2 植物检疫证书的管理 2.1 《植物检疫证书》由全国统一印制,其他检疫单证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2.2 《植物检疫证书》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向各地(州)、县(市)统一发放,对其编号登记,并收取工本费。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每份收工本费3元,区内植物检疫证书每份收工本费2元。 2.3 在更换领取新的证书时,由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核查更换单位(人)已领取使用签证的情况,无误的方发放新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要对发放、领取或更换的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并签字认可。 2.4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登记造册,定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对植物检疫证书的存放、领取、发放和签发后的副本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将当地年度调运量按作物种类、批次、数量统计汇总和记录上报自治区植物保护站。 2.5 更换证书须验旧领新,交验自留副本,交验的副本要顺号装订成册,以便查验。非专职检疫人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严禁空白检疫证书丢失和流入社会。 2.6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间未经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批准,严禁自行调配植物检疫证书。 2.7 未受自治区植物保护站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严禁使用省间植物检疫证书。其上级植物检疫机构不得向其发放省间植物检疫证书。 3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1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 3.1.1 产地检疫:所属权限范围的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 3.1.2 调运检疫 3.1.2.1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出据的调运检疫要求函和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 3.1.2.2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检验结果报告书。 3.1.2.3现场检疫检验结果报告书。 3.2 植物检疫证书的规范填写程序 3.2.1 备案: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所辖的单位(人)、产地检疫结果、调运检疫结果等进行备案。 3.2.2 签证:经审核符合植物检疫签证规定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2.3 申请单位(人)的经办人首先填写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签证的检疫员将签收后的申请表和签发证书的副本一份存档、另一份副本寄到对方检疫机构。 3.2.4 使用计算机出证的证书中的各项内容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非计算机出证的按2001年转发农业部检疫处农技植保(2001)79号文清晰填写植物检疫证书的各项栏目签发。 3.2.5 证书编号:仍然按自治区植保站新植检字(2002)002号文编号。 3.3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意事项 3.3.1 转签植物检疫证书时一律不得更改调出地原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内容。 3.3.2 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出现错误而涂改的,必须加盖植物检疫机构专用章。 3.3.3 植物检疫机构留存的证书副本,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4 建立植物检疫证书使用(签发)监督制度 4.1 建立自治区植物保护站对各地(州),各地(州)对县(市)植物检疫机构签发证书监督管理,各级层层负责的体制。 4.2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地(州)对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证书签发人员签名手迹建档备查。 4.3 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对属下的植物检疫机构签证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如发生违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立即停止植物检疫证书的使用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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