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加强我区的统计报表和总结工作,确保上报总结的客观性和各类报表的汇总和基础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2 职责 2.1 统计、总结工作实行自治区、地(州)、县(市)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2.2 自治区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收集各地(州)级的统计报表、总结资料。 2.3 地(州)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所属县(市)级的统计报表、总结资料,并汇总报表撰写总结一并上报自治区级。 2.4 县(市)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总结上报地(州)级。 3.1 各单位应把统计、总结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把做好统计、总结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干部和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上报统计、总结工作的领导,及时对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 3.3 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的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总结工作任务,并建立本单位的原始记录、报表并及时归档。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各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4 统计资料和总结的要求 4.1 统计报表必须准确、及时、无偿地填报,填报统计调查表字迹要规范、工整,签名或盖章要求清晰、端正。为了便于统计资料的保存,统计员填写报表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不得用圆珠笔或纯兰墨水,也可用计算机打印,但必须符合归档要求。 4.2 凡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和总结,必须备1份本单位留存。 4.3 各级检疫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4.4 上报的总结要按具体文件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上报,不得延误。要如实客观,有深度,有典型事例和数据,有深入分析。 5 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从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0日止。其它统计按具体文件通知要求填报。 6 上报时间,年终报表和总结每年县(市)站10月15日前报地(州)站,地(州)站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站。其它统计按具体文件通知要求上报。 7 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7.1 各级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统计资料的各项数据负责。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或盖章。已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有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上级植物检疫机构书面并加盖公章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方可修改。全区的基本统计数据,必须以自治区站统计数据为准。 7.2 建立资料的保管制度。上级领导部门和其他部门所颁发的统计工作的指示、通知、规定、上报留存的统计报表及本单位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3 严格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凡属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必须遵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失密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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