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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6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目、法A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团的,依曰木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口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守实、性质、情节LJ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蛇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中游权;对行政处罚个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夏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J\或者其他组织rd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贸。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没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i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哲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留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U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A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u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S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曰M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S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
  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抿度的范围内作
  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
    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瞥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
    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歧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m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宜后机构依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b(、宜辐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M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u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曰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LJ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杖6t行政机关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冕十六亲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u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
    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可L4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
    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
  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负赛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
政处罚;个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分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帝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
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LJ上地方
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校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额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
件移迭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资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
  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g条对当密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次以L罚款的行政处罚。
    策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纳入有违法行为6t,不予行
  政处铜,责令监护人加u管教,s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有违法行为纳。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碉。
    镶三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z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侗应当灾令其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文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或靳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垒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吨
    违法行为轻微井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于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掏役或
    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i经给予当寥人行政拘留的,应当
    依法折低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
    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鼓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R起计算。
    第五挛行政处扔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镶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
  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A,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府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征服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井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五十元LJ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LJ一千元M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U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
  当依照本法第曰十六条、第D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咫
  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l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刚乐地点LJ及行政机关名
  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女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
  关备案。
    第三十五亲当聿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Lj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股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u当场作山的
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
  当给干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直时,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女,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
  事A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考性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DJm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DJ能灭失或者m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uT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命关人员不得镑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享人有直接利害父系6t,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贞人应当对调查结
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倩节轻重及
具体倩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贸的,不予行
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曰)违法行为B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又。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篱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皮当
。”巴锻l。m*‘‘《“、ma;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员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村)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阳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印章。
    第n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R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达当事女。
    镶曰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个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
  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柜纪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申带,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呼人放弃陈
  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酐证程序
    霸n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
证依照U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
  提山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A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
  公开举行;
    (曰)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
  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人代.
    (六)举行听让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珍实、证
  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
    (七)听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
  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朗,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方关规定执行。
    整日十三条Df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n十曰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LJ履行。
    第曰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2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J
的除外。
    第曰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贸款
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M十七条、第曰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
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
行收墩罚款。
    当享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
  缴国库。
    第四十七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歧
  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执法人员可LJ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缆事后难以执行的。
    策曰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S,行政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
  罚款决定后,当歼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雨有困难,经当
  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曰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6t,
  必须向当事人出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教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
  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L当场收墩的罚款,应
  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A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R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二)棍据法悴规定,格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
  结的疗款划拨抵缴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目难,而要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园款伯,经省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nJLJ哲缓或者
  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U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
  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
    罚敌、没收达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
  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LJ任何形式裁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u任何形式向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
  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制度。县级m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
  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
  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资今改正,可u对直接负
责的土管人员相其他直接页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别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n)达反本法第1√\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典对当事A进行处罚不使用调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的,当1T人有权扛绝处罚,并有权予u检举。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眉的非法学把于以收缴销毁,对宜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真他直接资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曰十六条的规定自行
  收嫩罚款的v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三条的航向行政价一
  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L级行政机关或者有苯部门
  责令改口,对直接负灾的土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物裁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LJ迫缴,对直接负资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女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女财物、收
  缴罚款铅为z有.构成犯罪的,依让追究刑事贞任*俏节轻
  微小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半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于K陀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纪于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会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于口lR偿,对直接负资的主管人员和具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省依法
  榴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父部门责令纠f*拒个纠正的,对直
  接负责的1管A员给下行政处分*构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
  行为的,Lb照刑法第一印\十八条的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亲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LL、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铁序道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贞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资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木法第曰十六条罚款决定勺罚款收缴分商
  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S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g条本法自1996年lo月1H起扼行。
    木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
  法不符合的,府当日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u4修
  订,在舶97午12月31口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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