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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6 | 【字体: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R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
    护公R、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相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松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歧案件独立行使命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事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I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歧案件,以事实为根据,Lj法
    律为准绳。
    第五亲人民法院审照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亲女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台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女在行歧诉讼个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爸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百、文宁进行行政
  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果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仟的地区,人民法院
    应当田当地民族通用的语百、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格言、文宁的诉
  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枣人在行政诉讼小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枪农院百校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屿镑。
    第二章受案范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例留、罚款、吊销许可征和执熙、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n)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中请行政机义颁发许可证印执
  月,行歧机关处纪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6)申请行政机关爬行保护A身枚、财产权的法定职责v
  行歧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吠)认为行政机又没有依沾发给优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共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父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稼.法规规定可M提起
  诉讼的其他行攻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对
  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肪、外文等目家行为
    (J)行政法规、规市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只有古
  遏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歧机关对1沮机关T炸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m)汝律规定内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歧行为。
    第三贸管  辖
    第十三条基层J\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口条中级A民法院管辖移lJ第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J:)对国务院各部』或者省、自治区、育辖市A民歧府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伞辖K内里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荣
    事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里人、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歧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休行政行为的行歧机
    x所在地/L民法院管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义改变原具
  体行歧行为的.也可口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糖。
第十八条对限制A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出不动产所在地
A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u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转权的案件,原告
  可以选择其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U上有管
  辖权的人L;法院提起诉讼的,出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E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一条A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届了日i管辖
  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杖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
  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亲有管辖校的人民法院出于待殊原因个能行
使管辖仅的,由’维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v由争议双力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昆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R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可LJ把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搞的策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中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U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入
    第二十g条依日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兵他
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届可u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比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者具他组织可LJ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宜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民体行政行为66,作
  比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夏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uI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
  目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足共同被告。
    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
  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破撤销的,继续行使具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亲当事入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L7因同一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其同诉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
  讼,或者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语代理责仟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L4委托1全2人
  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U及经A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LJ受委托
为诉讼代理女。
    第三十条代理诉缺的律师,可LJ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
  父材科*可u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杏,收集证据。对涉及国
  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口合阅本
  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都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亲M据有u下A种
    (二)物K
    (二)视听资料
    (曰)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L)勘验笔录、现场笔汞
    ·U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之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亲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相所依据的规范性
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巾*被告个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人收集让据。
    第三十l亲人民法院有权安求当事入提供或者补充认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
  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t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件间
  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出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
  部门的,由A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火失或者以后难LJ取得的情况
  计诉讼参加人可U向人民法院4请保全证据,人R法院也
  nfU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擎起诉和受坦
    第三十七亲对属十人民法院受案范同的行政案件,公
  民、池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口先向L一线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R法
  院提起诉讼也DJ以宜按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
  服冉向人R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曰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儿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攻机关申诣
  复议的v复议机义布当在收到申请r5之日赵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访人不服发议决定的,可以布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H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6
  请AnJM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目法院提起诉讼。法
  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R、法入或者共他组织直接向J\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山S体行政行为之n起2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D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特殊情况砍说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口内.可以
  申请延长期限,出人民法院决定。
    第曰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尺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苟Rj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沂谢请求和事实根据‘
    (D)用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同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曰十二条人民法院校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屿在7U
  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古对裁定不服的、nJLJ提
起上诉。
    第t;章审理和判决
    第n十三亲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R起5R内*构起
  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刚韦之R赵lo R
  内向人b;法院提交作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
  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
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山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曰十l条诉讼期间,不停止目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
  有下列俏形之一的*俘让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队为儒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IL执行,人民法院队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会造成难LJ弥补的损头,并丛停止执行不损官社会公
共利益,裁定停女执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曰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市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
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曰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期行政案件,内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命员组成分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
当是3ALJ上的单数*
    第g十七亲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木案有利害义系或
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A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i与本案打利害父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应半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院长拉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内审判委员会决定;市判人
员的目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
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D申请复议。
    第l十八条经人b6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
由处个到庭的,视力中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呵U缺席判决。
    第g十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人有r列行为之
的,人民法院可LJ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城、责令具结悔过
或者处1川。元LJ下的罚款、15口M F的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仟: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
T5,无故推拖、处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
  作证比
    (by)陶赖、转移、变卖、毁损S被查封、扣件、冻结的
  财产的;
    (五)Lj暴力、威胁或者具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目
  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J\员、诉谢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伤
  辱、诽谤、诬陷、殴引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的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66,可
  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亲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亲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
  前,原告市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歧案件、LJ法律和行政法
  规、地方设法规为依据。地方件法规适用于本行政S城内发
  生的行政案件。
    人R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LJ该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亲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菜件,参照国务院部、委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
  市m及省、自治s、宜辖向和省、自治s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利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攻府制定、发个的规章与国务院
  部、委制定、发布的规草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
  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目务院作出
  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l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闭4况,分别
  作出口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
  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打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
  分撤销,并bJ以判决被告更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厅的,
    4超越职松的6
    ;滥用职权比
    (三)被告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寅的,判决其在一
  定期限内履行。
    (ug)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吏。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告不得U同一的事实相理自作化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缺
  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A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
  关的主管A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
  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饥父或者监察、人农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命关材科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目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h高级人R法院批准,目级J\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出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市判决的,有权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i R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S
  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6t,仓仅在裁定书送达之R起
  10 U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下提起上诉的,人
  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牛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涪楚的,可
LI实行书研窜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帘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
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霜要延长的,出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
自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亲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治,证据不足,或看中于遗反法
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目原窃
人民法院重审,也可LJ查得事实质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
的判决、裁定,可U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z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认为确有错误的v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J\民法院
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宏人S法院院氏对本院S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悴、法规规定认为而要冉窜的,应
  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女民法院s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
  下级人曰法院再审。
    第六十l亲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c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发现造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
  监督样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执  行
    第六十五条当1T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牛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抠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
  肌义可LJ向第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审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w1/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府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
  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个思行的,从期满之日起v对该行政
  机关按日处刃元至100元的罚款6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吉监察、人事机
  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R法院‘
(曰)炬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
    目治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侵权陷偿贡任
    第六个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行政机关或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
    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
    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攻机关的处理不服*可u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缀可LJ适川调解。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以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J\或老兵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由试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I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
    笑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欠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贯大过失的
    行政机关工作/\员承担部分或有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
    府可L1贞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各食部赔偿费用*
    具体办法由回务院规定。
绍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外国人、无国籍A、外国组织花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通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飘高“沪急:翟知器罗温黑:
的m踞器器如民共和因公s、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
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回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
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中华A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bD的国际条约
同本法有不同规定购,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今华人民共
和国产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外国人”九国籍A、外国组织在中华/\民
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妥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
  L民戈和日律g;机构的律帅。
    第十一道附则
    第七十曰条人民法院命理行欧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
  用。诉讼费用出败诉方承世*双方部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
  取诉讼贫用曲具体办论别i规定,
    第土十五条个法自1的。年lo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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