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
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
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公。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右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比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j)u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u殴引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曰)违法使用武答、誓械造成公R身体伤害或番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D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歧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反目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ug)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屑于下n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扭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围公民、法A和其他组织自i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视关
镶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屑有
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共他组织有权要求酷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
称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1Z政职权的行
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于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报害的,被授权的组织
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66行政权
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喜的,委
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x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按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
aS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x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夏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夏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赢赔偿x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曰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v也q
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井提出。
第十赢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
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口同时
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阱、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侈确有困难的,可L4委托他A代书;
也可M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笑记入笔录。
策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结于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
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
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l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
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败管理职权的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
’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曰经执
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u4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瞥理职权的机
关及其土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俏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劝财产采取查封、如押、冻结、迫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尤罪,原判捌金、没收
财产曰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屑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资任:
(一)因公民自口故意作虚伪供述,或吝伪造其他有罪证
据被绍押或者放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曰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人被因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一条规定不迫究刑事责任的人
校园抨枷
(N)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的工作人员勺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蛔二节略偿诸隶人O鲁偿义务撒关
镶十八矗赂偿请求人的确定依日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鳖十九豪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瞥理职权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裹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错误构留的,作出构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这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汽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x
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
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府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于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话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13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陪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于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
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女可以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30 B内向具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u依照前款
规定向其上一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篱二十二赢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R起两个月内
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
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
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遭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
以自期间届消之日起扔日内向夏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镶二十三条中级m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内
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脂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耍员会作出的陪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
须执行。
第二十曰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迫偿部分或者全部赂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曰)、(万)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巾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伍法裁判行
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窜赔偿方式和计算标淮
镶二十五条国家赔偿w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
原状。
霓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篱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键废权的,胎偿金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田误
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
貉,m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上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午度职上年平均
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
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签*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
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丁密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
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教第(二)、(z)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
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
人的,生活费给讨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
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篱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
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十处罚款、罚金、迫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
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
(N)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火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S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绍五拿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
(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
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
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苫A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
歉。
第三十一条女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
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
及其他生效法律文15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
求脐偿的程序,适用伞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午,
自园家机关及其工作人酬?傀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碗认为违
法之日起计算,仅被祸扦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bq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谱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口起,陪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赢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园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回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
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
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绍六章附—nB
第三十曰条赔偿请求人耍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
关、复议机关相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炙本法自1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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