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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因国家赔偿法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4-8-16 | 【字体: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

  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

  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公。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右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比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j)u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u殴引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曰)违法使用武答、誓械造成公R身体伤害或番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D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歧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反目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ug)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屑于下n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扭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围公民、法A和其他组织自i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视关

    镶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屑有

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共他组织有权要求酷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

  称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1Z政职权的行

  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于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报害的,被授权的组织

  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66行政权

  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喜的,委

  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x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按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

  aS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x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夏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夏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赢赔偿x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曰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v也q

  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井提出。

    第十赢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

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口同时

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阱、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侈确有困难的,可L4委托他A代书;

也可M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笑记入笔录。

    策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结于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

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

  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l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

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败管理职权的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

  ’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曰经执

  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u4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瞥理职权的机

  关及其土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俏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劝财产采取查封、如押、冻结、迫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尤罪,原判捌金、没收

  财产曰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屑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资任:

    (一)因公民自口故意作虚伪供述,或吝伪造其他有罪证

  据被绍押或者放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曰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人被因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一条规定不迫究刑事责任的人

  校园抨枷

    (N)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的工作人员勺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蛔二节略偿诸隶人O鲁偿义务撒关

    镶十八矗赂偿请求人的确定依日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鳖十九豪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瞥理职权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裹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错误构留的,作出构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这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汽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x

  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

  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府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于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话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13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陪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于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

  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女可以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30 B内向具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u依照前款

规定向其上一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篱二十二赢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R起两个月内

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

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

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遭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

以自期间届消之日起扔日内向夏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镶二十三条中级m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内

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脂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耍员会作出的陪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

须执行。

    第二十曰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迫偿部分或者全部赂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曰)、(万)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巾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伍法裁判行

  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窜赔偿方式和计算标淮

    镶二十五条国家赔偿w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

原状。

    霓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篱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键废权的,胎偿金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田误

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

貉,m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上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午度职上年平均

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

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签*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

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丁密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

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教第(二)、(z)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

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

人的,生活费给讨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

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篱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

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十处罚款、罚金、迫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

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

(N)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火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S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绍五拿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

  (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

  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

  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苫A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

  歉。

    第三十一条女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

  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

  及其他生效法律文15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

  求脐偿的程序,适用伞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午,

自园家机关及其工作人酬?傀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碗认为违

法之日起计算,仅被祸扦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bq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谱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口起,陪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赢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园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回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

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

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绍六章附nB

    第三十曰条赔偿请求人耍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

关、复议机关相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炙本法自1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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